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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三中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3-04-18 18:00:50  发稿人:教务处   作者:  信息来源:  保护视力色:       

 

 为严格学校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尽快建立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和学籍信息化的管理机制,根据《淮南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淮南三中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新生应持高一录取通知书按时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因病因事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即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核,不符合条件以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取消入学资格名单上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和除名。
第二条:未报到入学的新生,因病确需休学治疗者,按休学规定办理。高中新生因病休学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家长工作异地调动或因居住迁移,经学生家长所在单位证明,家长或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可由转出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将该生录取通知和有关材料,发往转入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由转入地安排入学。
第三条 :普通高中班级学额不超过56人(包括留级、转学和复学生)。
第四条 :学校按照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要求,全面考核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发展情况,实行全省统一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建立和完善对普通高中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和学分认定制度。
第五条: 实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实行全省统一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学业水平测试设语文、数学、外语、人文与社会基础、科学基础和技术素养等六个科目。应届考生必须参加所有科目的测试。从2010年开始,将选修内容纳入学业水平测试的范围。学业水平测试在应届学生高二年级第二学期进行,开考全部科目。
第六条: 实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从公民道德素养、学习态度与能力、实践与创新、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分学年进行。每个方面的评定结果以等级方式呈现,其中“公民道德素养”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他五个方面均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七条: 应届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每个科目均达到C级或合格以上、综合素质评价每个方面均达到C级或合格以上,方可被普通文理科本科第二批次以上院校录取。
第八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学生守则,甚至扰乱社会治安的学生须视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对违法犯罪的学生,由司法机关处理。
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会同任课教师提出,经教务处或政教处审查属实后,报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属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批准公布;属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应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公布。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改正错误或有显著进步者,应由班主任提出,经班级评议、学校批准,及时或提前撤销处分。对受处分学生的改过表现,应予鼓励。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一般不予撤销。
第九条: 学生因病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休学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和休学建议等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由班主任核实后提出意见,经学校教务处审查,校长(分管校长)批准,发给休学证书,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学年,因病尚未痊愈,可继续休学一学年。在同一学段,申请休学不得超过两次。毕业班学生休学的审批应从严掌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高一级学校或转入他校。
休学期满后,须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期满复学,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处审查,校长批准,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复学。复学后编入休学时的同一年级。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连续超过两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学生意愿给予休学、留级或退学;学校和班主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
学生须退学的应由学生本人持有关证明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生在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个月以上者可视为自动退学。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年参加课程模块考试拿到相应学分、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即可直接升入高一级年级;成绩不及格拿不到相应学分的均应补考,补考后有两科不及格或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应予留级。高中阶段留级不得超过两次,毕业年级学生不得留级。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达到以下要求的应准予按时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每学年在每一个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
三个学年获得116个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15个学分、社区服务2个学分、社会实践6个学分),在选修课程Ⅱ中至少获得6个学分,总学分达到144个学分;
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第十三条:对故意泄露学籍信息、弄虚作假、乱开转学休学证书、伪造假毕业证书、涂改学籍档案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